7‧1灣仔放煙霧彈被告罪成

2023-06-11 00:00

被告李浩琛被裁定對公眾造成妨擾罪成。
被告李浩琛被裁定對公眾造成妨擾罪成。

(星島日報報道)2020年7月1日反《香港國安法》示威期間,晚上於灣仔集成中心外有紙箱爆炸冒煙,2名男子事後被捕,其中一名被告、33歲興趣班導師否認對公眾造成妨擾罪受審。法官王興偉昨早於區域法院表示,興趣班導師並不誠實可靠,與同案被告僅屬泛泛之交,卻聲稱於案發前花一整個下午一同看電影、要到電腦特區買零件卻於隔壁集成中心的走火通道外徘徊等說法,令人無法置信,加上在其家中搜出與案合化學品,故裁定罪成,還柙至下月8日判刑。
王官認為33歲被告、興趣班導師李浩琛並不誠實可靠,拒納其供詞,反駁指李浩琛於社交平台上結識同案已認罪被告原柱健,案發前只曾相見過一次,僅泛泛之交,案發時2人相約到其炮台山永昇中心工作地點一同談天看電影的說法十分牽強。王官續指,原柱健當日要準備設置涉案煙霧彈,若李浩琛並非參與其中,原柱健何來時間、心情花整整一個下午與其看電影,更陪同李浩琛到灣仔298電腦特區買電腦零件。
住所及工作地點均搜獲化學品

王官又引述指,2人同途前往灣仔時一度分別,相約於集成中心麥當勞會合,然而與目的地298電腦特區僅一步之遙,何不直接於298會合。王官續指,李浩琛在集成中心走火通道外徘徊約3分鐘,然而當時既發現集成中心已經關門,自然應改到隔壁298電腦特區,而非迂迴地打算經走火通道進入麥當勞,做法完全不合理,而且3分鐘期間2人曾正面擦身而過而不相認,李浩琛沒有理由視而不見。

王官引述化驗結果指,被告李浩琛家中以及其永昇中心工作地點中搜獲的化學品,與現場檢驗物品合,可產生火燄及煙霧,又提到李浩琛住所化學物並非以一般家居用品器皿盛載,亦非存放於一般位置如廁所或廚房,反而用薯片筒、咖啡罐盛載,另存有50多個玻璃樽、針筒、水喉管接駁口、眼罩等,可見非日常清潔用品。
案發前快餐店廁所內調合化學品

王官根據閉路電視片段推論,李浩琛及原柱健共同參與本案,李浩琛供應涉案化學品,案發前到快餐店廁所內調合,原柱健再將其放置於涉案紙箱內,2人並留下觀察煙霧彈燃燒冒煙。王官指,煙霧彈影響範圍不大,但其突然爆炸可能對途人造成傷害以及社會恐慌,故裁定李浩琛對公眾造成妨擾罪成。

案件編號:DCCC 959/2021、DCCC 960/2021(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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